|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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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34410号 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静,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梦觉,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郭巍 人民陪审员王玲芳 人民陪审员金小云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源超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