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603执2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6318296B。 法定代表人:陈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603民初3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6执18号案件中有执行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6执18号案件中执行款238043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毛献超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浩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