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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张家港市大伟化纤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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