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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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六安市宏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11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赔偿***、***、***、***损失224507元,六安市宏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3元,由***负担3444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688元,***、***、***、***负担5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