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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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霍邱县七塘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霍邱县安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皖N6149学车辆车上人员保险(乘客)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10万元(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赔偿***其余损失15780.46元,霍邱县安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获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款的同时退还***垫付款43160.3元,比除第二项赔偿款,***实际应赔偿***损失27379.8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9元,由***、霍邱县安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566元,***负担503元;鉴定费2090元,由***、霍邱县安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