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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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赤城保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冀能张家口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保泰新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赤城保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640000元及利息5390728元,共计86030728元; 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86030728元范围内对赤城县田家窑镇14兆瓦光伏扶贫地面电站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赤城县田家窑镇14兆瓦光伏扶贫地面电站交付给赤城保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四、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赤城保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9931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865元,赤城保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4453元;反诉受理费25216元,由赤城保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的鉴定费用100400元,由赤城保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账号:13×××59)。 |
| 裁判日期 | 2018-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