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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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已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99776.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58750.8元[(医疗费105339.33元-非医保用药费用1571.2元-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2700元+财产损失130元)×60%],合计160527元(不包含已付款1万元); 二、***赔偿***损失943元(非医保用药费用1571.2元×60%]; 三、***在获得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款同时退还***垫付款4万元,比除第二项赔偿款外,实际应退还***款3905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计2572元,由***负担 599元,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021元,***负担952元;第一次鉴定费2100元、评估费300元,由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440元,***负担960元;第二次鉴定费2600元,由***负担600元,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600元,***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