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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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支付赔偿金49181.42元(已付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支付赔偿金24322.7元(由***领取14269元,***领取10053.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503元(***已预交),由***负担3500元,***负担1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