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堰桥镇小马木业经营部货款20090.08元(包括税金17986.08元)、律师费损失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279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以207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以317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以339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以48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以361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以283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以14961元为基数,2018年10月31日起;以46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37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月8日止。以1021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10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堰桥镇小马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586元,由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6元,由无锡市堰桥镇小马木业经营部负担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