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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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蓝翼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7)苏0404民初63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8-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