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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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9000元(30000元+30000元+4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0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维修款185246.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增值税116312.03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08元,由原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223元,被告***负担6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