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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
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217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PRADEEPKUMARSOOD。

被申请人: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中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21760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据上述裁定:1.查封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鸡洲村委会市良路鸡洲路段xx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2.冻结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户10×××16的银行存款2892800元;3.查封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测功机台架LDEV-3\JSYD-JQSB-020整套;4.查封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20KV变电所JSYD-JQSB-005整套。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如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1.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鸡洲村委会市良路鸡洲路段xx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

2.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户10×××16的银行存款2892800元;

3.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测功机台架LDEV-3\JSYD-JQSB-020整套;

4.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20KV变电所JSYD-JQSB-005整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玉琼

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何葆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俊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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