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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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721.11元,款付至下列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账号:62×××55;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鉴定费300元,款付至下列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支行;账号:62×××55;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垫付款2559.94元,款付至下列账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账号:62×××19; 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垫付款7040.06元,款付至下列账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账号:62×××19;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负担416元,由***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