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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4046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住***。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亿佳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宝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青海意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油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亿佳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宝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青海意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油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予其撤回。后原告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获准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1289.5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玲 人民陪审员耿敏 人民陪审员白亚萍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静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