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和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定远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远县自来水厂 定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百友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定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损失60万元; 三、驳回定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222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91元,由定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677元,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14元;鉴定费110000元,由定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24358元,由定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69元,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