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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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6273402.26元及利息、复利(以6273402.26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6273402.26元及利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25585783.58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9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担921元,被告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8377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62×××62,逾期不交,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公告费557.52元,由被告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随案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