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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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领海运有限公司 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一心船务有限公司 天津正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航次运输合同》自被告福建省一心船务有限公司撤船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福建省一心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返还原告南陵县陶玉宝建材经营部款项777600元、支付律师费50000元,合计827600元; 三、驳回原告南陵县陶玉宝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原告南陵县陶玉宝建材经营部负担2247元,被告福建省一心船务有限公司负担11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