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路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宜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 二、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55654元; 三、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4878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计1716元、鉴定费4360元,合计6076元(吴祖洪预交),由保险公司负担5000元,***、***、***负担10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元(保险公司预交),由保险公司负担2432元,***、***、***负担1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结算,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直接支付***、***、***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