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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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强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泗洪县第三人民医院 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中山市明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强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XS-CT16-20180710-115); 二、确认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上述购销合同交付的一套ScintCare16层螺旋CT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江苏强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一套ScintCare16层螺旋CT(现放置于被告泗洪县第三人民医院处),被告泗洪县第三人民医院负有协助返还义务; 四、被告江苏强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的100000元定金原告无需返还; 五、被告江苏强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另行赔偿损失294091.04元; 六、驳回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20元(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强旺公司负担18720元,被告强旺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