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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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在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浙江在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在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租金67327.2元、物业费1496.16元并赔偿损失44884.8元,合计113708.16元,扣除押金22442.4元,实际应支付91265.7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原告负担2289元,被告负担2081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