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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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 怒江豪达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怒江豪达矿业有限公司矿石款88686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起至矿石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886868.8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款交本院,由本院转交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8元,减半收取6334元,由被告怒江 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