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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5元,由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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