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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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安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99.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999.5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0日止;以17999.5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3月11日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止;以12999.5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58元,由原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0元,由被告上海安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25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