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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3,520.53元及利息(利息从代偿之日开始按月利率0.600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94元,由被告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