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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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润晴物业管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六百万元。 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自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借款利息二百四十七万八千元一百四十八元。 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的违约金(以八百四十七万八千一百四十八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计算,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最终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48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