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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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相应险种的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30,04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