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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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荣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中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荣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762.92元及利息(以98762.92元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8元(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荣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