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预付契税款19585.51元; 二、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办理位于饶平县*********************的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包括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并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 三、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645076.4元以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房屋权属证书办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36元,折半收取207.32元,由原告***、***负担42.16元、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16元;保全费265.86元由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先预交,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原告***、***预交了297.41元,对其多交的90.0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