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偿还《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9700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767.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4.29元、拖欠本金的罚息3353.7元(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被告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偿还的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有权对被告***位于连云区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和***连带负担。被告***在涉案抵押财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