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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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三合塑化有限公司 许昌宝莱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许昌宝莱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三合塑化有限公司货款33397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昌市三合塑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0.8元,减半收取计3455.4元,由原告许昌市三合塑化有限公司负担300.6元、被告许昌宝莱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1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