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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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长葛市津中建机械有限公司 长葛市祥鼎建材有限公司 许昌市钟繇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津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501410元、罚息41325元及复利(以未付利息5014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975%从2017年9月30日计算至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市钟繇酒业有限公司、长葛市祥鼎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16元,由被告长葛市津中建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市钟繇酒业有限公司、长葛市祥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