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许昌思达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许昌思达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已于2019年6月3日解除; 二、被告许昌思达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87776.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87776.3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日0.25‰的标准自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被告许昌思达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