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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东金泰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解除2018年8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行为有效; 二、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联东金泰投资有限公司定金300万元及监管账号×××产生的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定金300万元实际返还之日起止,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东金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共同负担(已交纳)。 反诉费2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东金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500(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共同负担1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