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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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3民初25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玲玲。 被申请人: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景山。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春市工行人民大街支行,账号:4200019509100028295)存款3,890,415.00元,现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自愿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春市工行人民大街支行,账号:4200019509100028295)存款3,890,415.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返还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宇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杨茁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