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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3民初25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玲玲。

被申请人: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景山。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春市工行人民大街支行,账号:4200019509100028295)存款3,890,415.00元,现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自愿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国网吉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春市工行人民大街支行,账号:4200019509100028295)存款3,890,415.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返还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宇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杨茁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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