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聚延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30574.49元,并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11日起的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9元,由原告***负担676元,被告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担7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