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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即:解除献县博华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嘉和世纪城工程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合同;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献县博华建筑器材租赁中心钢管100607米、扣件96251套、顶丝12193根;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献县博华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维修费18642.4元。

二、撤销本院(2017)冀09民终5808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三、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献县博华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租金1737620.54元。

四、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献县博华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违约金数额,自2016年6月1日起2018年1月22日,以其所欠租金数额2737620.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其所欠租金数额1737620.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违约金。

五、驳回献县博华建筑器材租赁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除退还租赁物外,自动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298元,由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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