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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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5786元及利息15000元,本息合计50786元(利息均计算至2019年3月6日,2006年4月6日借款5000元的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1.3分,自2019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006年11月17日借款10000元的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1分,自2019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006年12月5日借款20000元的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分,自2019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