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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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184564); 二、原告***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相互配合办理完毕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区第*栋*层*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207114元,并支付利息(以该购房款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购房款1207114元退还原告***之日止),注销费用由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