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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26执2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干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刘干文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3民终38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生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干文工程款322000元及利息,具体支付计划如下:**生于2020年7月15日已支付给刘干文工程款10000元;于2020年7月18日之前支付刘干文工程款80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支付120000元;余款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732.08元,执行费4816元,由被执行人**生负担。

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6执21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 毓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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