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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44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44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44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56969.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7年7月17日起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3.88元(被上诉人预交),上诉人负担9032元,被上诉人负担671.88元,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被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3.88元(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负担9032元,被上诉人负担671.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