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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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安陆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安陆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东莞市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安陆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