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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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聚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聚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93735.59元,并自2016年10月24日起以6293735.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聚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由当事人自行交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91元,由原告石家庄聚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853元;被告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843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项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