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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775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101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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