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1100元,由被告***径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