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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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银杉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7565号 原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鞍山银杉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玉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银杉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静深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史闰予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