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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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8747号之一 原告:上海泽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通,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邵震。 原告上海泽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泽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泽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上海泽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琳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禕勇 书记员 陶娴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