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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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 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签订的《海砂清淤物合作处置协议》; 二、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订金12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