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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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宝应县人民医院 仪征市人民医院 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962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4706元,合计赔偿6433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13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