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耀德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永福超良粉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26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福超良粉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积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耀德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琳琳。

申请执行人永福超良粉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326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耀德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佛山市耀德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永福超良粉体有限公司货款138630元,案件受理费1536元,合计140166元。被执行人佛山市耀德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份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46722元,直至还清货款时止;

二、以上款项由被执行人佛山市耀德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

三、本案执行费2002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耀德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6执23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徐 毓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