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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工费用、停工损失、保险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57248元。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原告***收取的25万元费用应从中扣除); 二、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工程押金40万元,其无力退还时,由第三人南召县圣人垛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67元,原告负担21762元,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17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